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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女子为整容去借网贷,最后逾期被追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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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山县一名90后女青年,在网上贷款3.4万余元,在一家美容门诊部进行了整形手术,因未按约定期限付款,被网贷公司告上法院,索还4.2万余元。日前,营山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偿还原告网贷公司欠款2.8万余元。

1996年10月出生的女孩陶洁(化名)是营山县人,在成都务工。2019年12月,陶洁在成都锦江某医疗美容门诊部进行“鼻综合”整形手术,费用为34700余元。因陶洁信用不好,在网上贷不到款,美容门诊部帮她联系了与该门诊部签订有协议的辽宁某网贷公司,美容门诊部将其对陶洁享有的债权及其他附属权利一并转让给网贷公司,并书面告诉了陶洁债权转让的事实,要求陶洁向辽宁某网贷公司偿还债务。

该网贷公司在获取债权后,与陶洁签订了《分期付款协议》,约定陶洁从2019年12月起,分24期按月向网贷公司偿还债务48024.80元,每期支付2001元,若逾期,网贷公司有权立即向陶洁要求支付全部价款及违约金,并承担为实现债权产生的律师费。《分期付款协议》签订后,陶洁向网贷公司支付了6003元,便未继续履行剩余债务。

辽宁某网贷公司遂将陶洁起诉到营山县法院,请求依法解除双方签订的《分期付款协议》,要求陶洁立即偿还欠款42021.80元,并从2020年4月17日起按日万分之一支付违约金;向该公司支付为实现债权产生的律师费2000元。

对于原告网贷公司的指控,被告陶洁辩解说,《分期付款协议》是她在不清醒的情形下签订的,并不知道具体内容和金额。律师费不应由她承担。

陶洁到底该向网贷公司偿还多少欠款,双方争得不可开交。营山县法院认为,成都某美容门诊部与原告辽宁某网贷公司签订的债权转让合同,并书面告知了被告陶洁,该转让行为合法有效,且原被告双方签订了《分期付款协议》,足以证明被告陶洁已认可债权转让行为。协议约定欠款为48024.80元,分期支付每期2001元。同时约定了服务费,每期555.20元,包含在月供中。法院认定双方实际的债权债务金额为34700元,并认定陶洁违约,但双方约定的服务费及滞纳金明显过高,可参照民间借贷的利率计算予以调整。扣减陶洁已支付部分,尚欠28695元。

日前,该院一审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分期付款协议》,陶洁向原告辽宁某网贷公司支付28695元及利息,并支付该公司律师费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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